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EP-YQCG2024080
二、项目名称:埇桥区病虫疫情监测点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24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25号C楼205室
五、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参与埇桥区病虫疫情监测点建设项目(EP-YQCG2024080)中,使用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响应招标文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2000000.00)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整(¥10000.00)。
八、处罚日期
2026-03-17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埇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综合股
3、联系电话:05573067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