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S34152320240529-1-重1
二、项目名称:舒城县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4-11-08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523室
五、基本情况
采购人舒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签合同前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采购人向舒城县财政局递交了《关于舒城县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等材料。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该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属实。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七、处罚结果
罚款15930.00元。
八、处罚日期
2026-02-05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舒城县财政局
2、联系人:王主任
3、联系电话:0564-862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