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财政局关于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5年全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濉溪县财政 2026-01-30 12:02:19

一、项目编号:

SXCG-H25017 

二、项目名称:

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5年全民健身器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2025-12-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双立仁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江晨园B-8幢1707

    被投诉人 1 :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地址:濉溪县沱河西路167号 

    被投诉人 2 :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濉溪县闸河东路建投控股集团大楼五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设置有异议,于2025年11月5日向采购人(即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5年11月11日对质疑予以回复。后投诉人对采购人给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11月20日向我单位提出投诉,请求处理。我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1:招标人对于质疑事项1中“1、评分标准中并未明确说明如何响应参数指标”未答复。“2、△强制参数在该国家标准中无任何对应技术要求和依据”质疑回复无有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对于质疑事项2中回复无任何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对于质疑事项3中回复无任何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4:我公司若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上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表中货物名称不完全一致,但具备同等功能或更好性能的,贵单位是否予以认可?
投诉事项5:我公司若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上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表中货物名称不完全一致,但具备同等功能或更好性能的,贵单位是否予以认可?
投诉事项6:回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7:未回复。
投诉事项8:未对质疑事项8做出答复,存在暗箱操作,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的嫌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1“1、评分标准中并未明确说明如何响应参数指标”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之(二),投诉事项1“2、△强制参数在该国家标准中无任何对应技术要求和依据”、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一),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濉溪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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