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025ACCHZ00249
二、项目名称:长丰县2025年电子屏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17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19号柏岭大厦F106
五、基本情况
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长丰县2025年电子屏设备采购项目第1包”(项目编号:2025ACCHZ00249)公开招标活动中,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以所投产品厂家停产为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七、处罚结果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9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9500元。
八、处罚日期
2025-10-15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长丰县财政局
2、联系人:路女士
3、联系电话:0551-6272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