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南昌喜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南昌喜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金桥街0001号政府办公大楼3000号
二、 基本情况
2025年9月4日“六安市中医院肠内营养配制服务项目(二次)”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项目预算金额80万元。上海纪缘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同时为南昌喜旭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授权人,上海纪缘公司、南昌喜旭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产品质量方案、供货配送方案、配制方案、学术支持方案方面高度雷同。
三、 处理依据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 处 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理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六安市财政局
2、联系人: 王科长
3、联系电话:0564-3378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