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财政局关于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鑫政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信息公告

池州市本级财政 2025-10-15 17:02:59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鑫政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鑫政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  池州市贵池区石城大道广电大厦11楼,池州市长江中路108号新华书店4楼

二、 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领域有关整治工作要求,本机关依法对“池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鑫政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池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项目”核查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本机关经调查查明,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评分细则存在以下问题:
1.《答复》称评审因素“体系认证”评分标准“所投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制造商具有有效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国家标准GB/T 39725-2020《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AED设备要保障患者隐私信息安全,确保不发生隐私信息泄漏”。首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的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而非隐私管理体系,设定依据不正确;其次,需求“AED设备要保障患者隐私信息安全,确保不发生隐私信息泄漏”不在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二)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而是在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四、其他要求中,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的规定,同时未明确“AED设备要保障患者隐私信息安全,确保不发生隐私信息泄漏”是实质性要求还是作为参数进行评分,编制的采购需求存在缺陷。
2.关于“AED设备要保障患者隐私信息安全,确保不发生隐私信息泄漏”的需求,可用设备的检测报告、技术白皮书等有关材料直接证明设备具有防篡改、防泄漏等功能;另由于编制的项目采购需求存在缺陷,故不能认定“体系认证”评分标准“所投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制造商具有有效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项目需求存在直接关联。同时AED制造商中满足“体系认证”评分标准(所投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制造商具有有效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仅有2家,指向了特定厂家产品。
            

三、 处理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该项目采购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 处

结果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本项目废标;
2.责令限期改正。
 

五、 处

日期:

  2025-10-15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池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胡斌 

3、联系电话:0566-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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