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B2024HYCGZ180
二、项目名称:怀远县垃圾转运及处置设备更新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02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2、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168号
五、基本情况
安徽俊昌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六、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七、处罚结果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5.92万元。
八、处罚日期
2025-10-10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怀远县财政局
2、联系人:唐先生
3、联系电话:0552-821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