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财政局关于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理信息公告

池州市本级财政 2025-09-16 16:26:2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2、地址:  池州市建设西路389号,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中央广场1号楼

二、 基本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存在以下问题:
评审因素“项目配备人员”(第41-42页)评分标准“1、项目经理(1 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每具备一项得2分,满分4分;2、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每具备一项得2分,满分4分;3、团队成员(2 人):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或系统分析师证书或软件设计师证书,每具备一项得2分,满4分。”中有关证书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类证书,其中项目经理对应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系统架构设计师”属于高级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对应的“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属于中级资格证书,团队成员对应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或系统分析师证书或软件设计师”既有高级资格证书也有中级资格证书。本机关认为,该项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同时“项目经理”评分标准将特定名称的两项高级资格证书堆砌作为加分条件,通常中小企业难以同时具备,增加了中小企业的参与难度,从而限制了中小企业的竞争机会。
            

三、 处理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上述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违法情形。  

四、 处

结果

    鉴于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限期改正。
 

五、 处

日期:

  2025-09-16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池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胡斌 

3、联系电话:0566-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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