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安徽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气环境因子监测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寨县财政 2025-08-27 14:56:33

一、项目编号:

JZ-ZC-XS25023 

二、项目名称:

安徽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气环境因子监测项目 

三、采购日期:

2025-06-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承寻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昌翔路8号B609室

    被投诉人 1 :金寨县林业局 
    地址:金寨县江店新城区金叶路 

    被投诉人 2 :安徽相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坤瑞大厦六楼606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易利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23层C座 

    当事人 1 :上海承寻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昌翔路8号B609室 

    当事人 2 :金寨县林业局 
    地址:金寨县江店新城区金叶路 

    当事人 3 :安徽相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坤瑞大厦六楼606号 

    当事人 4 :四川易利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23层C座 

五、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上海承寻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金寨县林业局和安徽相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徽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气环境因子监测项目”的中标结果提起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四川易利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并声明“制造商为四川易利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声明内容与中标结果公告中的货物品牌制造商不符,相关产品品牌(例:海康威视)也不属于中小企业。相关供应商为了通过虚假声明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进而骗取中标。本局调查结果:1.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未逐条出具采购需求中的13项货物的制造商划型信息,属于未按政策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表述,引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准模板,其格式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得擅自变更。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四十八号)中“因《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导致投标被否的投诉应予支持”的判例,可以明确格式瑕疵或政策理解偏差不必然等同于虚假材料。本案的最终认定须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2.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声明所投视频监控设备品牌为“海康威视”、生产厂商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开举证质证环节,各方当事人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关于四川易利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划型关键数据均无异议。因此从客观来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行为。3.招标文件已事先明确:无论企业划型均具备投标资格,且只对小微企业存在价格扣除。相关供应商虽提交了划型为“中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该行为既未影响其投标资格,也未使其获得任何评审优惠。因此从主观来说,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提供该声明函具有谋取中标的不当意图。综上本局认定: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要件,故投诉事项不予支持。针对相关供应商存在的政策理解偏差问题,本局已在公开质证环节予以严肃批评,并要求引以为戒,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局已于2025年8月27日向各方当事人下达投诉处理决定书。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寨县财政局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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