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合肥江奇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DX-CG-XJ-2025001
二、项目名称:旌德县庙首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及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21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合肥江奇实业有限公司
2、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经开区菱湖路2号富邦国际产业园Q1栋2层
五、基本情况
合肥江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获得"旌德县庙首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成交资格。2025年4月14日签订《旌德县庙首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及设备采购合同》后,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供货”为由,于2025年4月24日向旌德县庙首中心卫生院递交《关于旌德县庙首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及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终止的说明》,申请终止采购合同。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对合肥江奇实业有限公司处以本次采购金额(3189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594.5元
八、处罚日期
2025-07-28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旌德县财政局
2、联系人:财政局采购中心
3、联系电话:0563-8602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