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上善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EP-LBCG2024123A
二、项目名称:灵璧县2024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27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山东上善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26号
五、基本情况
根据2025年1月8日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交办函,本机关现已查明,2024年12月27日山东上善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参加“灵璧县2024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采购项目(EP-LBCG2024123A)”政府采购活动,被确定为成交单位,取得成交资格后,于2025年1月3日向采购人递交《弃标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关于“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山东上善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弃标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六、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八、处罚日期
2025-04-03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灵璧县财政局
2、联系人:采购股
3、联系电话:0557-602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