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安徽万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 3 楼、宿州市埇桥区元一新天地B1栋22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523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埇桥区病虫疫情监测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EP-YQCG2024080)”的举报。举报事项为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响应的打印机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体内容为该公司提供的打印机型号为GA7330cdn,品牌为立思辰,其产品功能为复印、打印、扫描,接口类型为USB、局域网,无法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打印机要求的传真功能和wifi、APP等接口类型。
经查,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打印机响应招标文件。
三、 处理依据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四、 处 理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理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潘女士
3、联系电话:0557-3067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