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徽睿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EP-YQCG2024080
二、项目名称:埇桥区病虫疫情监测点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02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安徽睿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B座2106室
五、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埇桥区病虫疫情监测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EP-YQCG2024080)中,使用大疆Air3s无人机响应招标文件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六、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作出采购金额(¥2000000元)千分之五,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处罚日期
2025-03-24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潘女士
3、联系电话:0557-3067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