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徽明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023CGSH225
二、项目名称:铜陵市义安区监测站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2024-01-09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安徽明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一期7栋6层6-658
五、基本情况
安徽明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明旭)在“铜陵市义安区监测站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2023CGSH225)”投标中存在同标段联系人雷同情形,该公司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视为串通投标,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以上事实有安徽明旭投标文件、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中安徽明旭投标联系人信息、安徽明旭回复案件调查的情况说明、安徽明旭的谈话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499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伍元整(¥2495.00元)
八、处罚日期
2025-03-06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
2、联系人:戴玮竹
3、联系电话:0562-887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