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BZSJ2024CG304二、项目名称: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生物实训室项目三、采购日期:
2024-11-18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鸿瑞铭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万和北路8号18栋11楼
被投诉人 1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625号
被投诉人 2 :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F403室
相关供应商:安徽奇林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A栋3层 B区436号
当事人:安徽奇林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A栋3层 B区436号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成都鸿瑞铭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亳州职业技术学院环境生物实训室项目(项目编号:BZSJ2024CG304号)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安徽奇林之星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成交候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制造商相关数据与企业实际数据不符,请求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对其予以处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安徽奇林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台式数显酸度计制造商为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根据调查,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对应工业采购标的应划型为大型企业,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型企业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机关将另行对安徽奇林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亳州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