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XCG-H24005-SHDL-2二、项目名称:
濉溪县医院设备购置项目(02包:诊疗诊断设备类)三、采购日期:
2024-11-07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尚力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风路558号融智大厦807室
被投诉人 1 :濉溪县医院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
被投诉人 2 :淮北万邦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265号源创客3号楼C05-08室
相关供应商:淮北万邦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265号源创客3号楼C05-08室
当事人:濉溪县医院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中标公司提供产品型号是否响应采购需求有异议,于2024年11月18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质疑予以回复。后投诉人对采购人给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26日向我单位提出投诉,请求处理。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提供产品中标公司“淮北万邦科贸有限公司”公示的“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及“投标产品分项报价表”两份公开信息中产品“表面肌电图、型号:RSD-RB4B”经查询此型号无注册证。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发现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型号:RSD-RB4B)无注册证这一特定资格要求的问题,并通过了对中标人的资格性评审,在我方提出质疑并提供证据后依然回复 “中标人淮北万邦科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相关资料”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具备专业性、客观公正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濉溪县财政局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