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合肥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合肥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繁华西路合肥科新墙材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二楼西
二、 基本情况
调查发现,合肥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2023年大通区孔店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泵站采购(二次)项目编号(FS34040220230133号007)政府采购活动,提交的投标文件所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四、 处 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543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淮南市大通区财政局
2、联系人: 丁先生
3、联系电话: 0554-25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