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天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安徽天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地址: 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鸠江电子产业园综合楼 3 楼 326 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信访件,信访人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安徽天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该公司所提供的制造商深圳英创思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产品充电车产品的CCC认证已经暂停。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安徽天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
三、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符合性审查标准,未提供实质性要求证明材料的,将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因此,安徽天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应不予通过,应认定为无效投标单位。
四、 处 理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安徽天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通过的评审意见无效,中标结果无效。由于安徽天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作为价格分的评标基准价,影响其他5家通过符合性审核供应商的价格分及总分计算,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五、 处 理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芜湖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李芳侠
3、联系电话:312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