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太和县教育局、安徽庆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太和县教育局、安徽庆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 太和县镜湖路与曙光路交叉口富民家园 B11栋3楼、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致富路1028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现太和县府前路学校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H2024FS0131,以下简称本项目)在合同文本中指出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违反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15条.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第九条、《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5条、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提示》。
四、 处 理
现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我局。
五、 处 理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太和县财政局
2、联系人: 王先生
3、联系电话:0558-823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