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中路68号同城花园2幢603室
二、 基本情况
安徽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长丰县双凤明德小学监控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024ACCHZ00200)招标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货物制造商浙江丰视科技有限公司是大企业浙江大华股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不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四、 处 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53万元)千分之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3710元。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长丰县财政局
2、联系人: 路女士
3、联系电话: 0551-6272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