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金润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金润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45公里处(庵公村)
二、 基本情况
安徽金润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在“长丰县公共卫生综合服务中心医疗设备第二包(疾控中心)采购”(项目编号:2024ACCHZ00172)招标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货物制造商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企业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不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四、 处 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246.94万元)千分之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17285.8元。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长丰县财政局
2、联系人: 路女士
3、联系电话: 0551-6272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