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泰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泰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中天左岸b座1508-1510
二、 基本情况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结构化球机、高精度摄像机、40路硬盘录像机制造商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与调查查证的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的大型企业的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四、 处 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550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芜湖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李芳侠
3、联系电话: 593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