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华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华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范岗镇范岗村红旗村民组范岗011-01号
二、 基本情况
金神镇联圩村道路亮化工程于2024年8月8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安徽华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4年8月18日向桐城市金神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放弃金神镇联圩村道路亮化工程中标资格的函。函中所述“漏项了本工程的电缆线的成本核算等原因放弃本次中标资格。”此弃标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四、 处 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6451.08元。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桐城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3、联系电话: 0556-612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