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地址: 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7号
二、 基本情况
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实施新安•健康小镇综合建设规划设计项目过程中,适用程序错误、新增部分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四、 处 罚
警告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屯溪区财政局
2、联系人: 周毅
3、联系电话: 0559-2596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