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东至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东至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河西路46号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参与东至县葛公镇人民政府公车采购(编号:CZD32022072-A1)政府采购活动中,电子投标文件上传IP 地址与安徽车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至县惠众汽贸有限公司一致,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情形,属于串通投标。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
四、 处 罚
决定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69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佰肆拾伍元整(¥845.00元)。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东至县财政局
2、联系人: 刘柳
3、联系电话: 0566-7015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