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XXXX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XXXX公司2、地址XXXX
二、 基本情况
XXXX体育馆主馆比赛照明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二次)于2024年6月11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XXXX公司。该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XXX递交了关于放弃XXX体育馆主馆比赛照明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二次)中标函。函中所述“由于单位对项目图纸中的配电柜成本核算错误,厂家供货成本较高放弃此次中标资格。”此弃标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四、 处
罚
结果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3000元
五、 处
罚
日期: 2024-09-06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桐城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3、联系电话: 0556-612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