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高新区文采家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亳州市本级财政 2024-09-04 16:20:07

一、项目编号:

BZSJ2024CG130号 


二、项目名称:

亳州高新区文采家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明光路42号

被投诉人:万豪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苑社区春江路16号 

相关供应商:万豪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苑社区春江路16号 

当事人:万豪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苑社区春江路16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亳州高新区文采家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ZSJ2024CG130号)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
1.成交供应商万豪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被芜湖市鸠江区城市管理局罚款5000元、于2024年6月1日被包河区财政局记不良行为1次,不具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2.评审专家评分有倾向性,存在不公正的情形。
3.万豪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不是中小微企业、评标过程中存在专家抽取不规范,指定评委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其他补充事宜

 

 亳州市财政局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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