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讯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讯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范罗山街道蜂牛科技产业园C122室
二、 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单位反映,并经本机关调查查明,安徽讯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4 年3月21日参加“家朋乡偏远山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XX-CG-TP-2024510)”,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人民币113.66万元成交,成交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同日发出。3月29日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月8日,该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了《合同终止通知函》,告知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四、 处 罚
1、处以采购金额(¥1136600 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叁元整(¥5683.00 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绩溪县财政局
2、联系人: 胡先生
3、联系电话: 0563-816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