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信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信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恒大名都15号商办楼0623-0624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2023 年度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机械采购类项目”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前,通过咨询、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市场调查时,将本项目非正式招标文件(包括没有项目编号封皮以及挖机、玉米收割机、
平板的参数等图片)转发相关产品厂商(代理商)、经销商。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情形。
三、 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四、 处 罚
没收违法所得项目代理费,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砀山县财政局
2、联系人: 宋女士
3、联系电话: 0557-8028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