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关于安徽省宁国市大村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宁国市财政 2024-05-13 15:45:08

一、项目编号:

NGS-CG-TP-2024516 


二、项目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大村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安徽半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银湖创业街商业综合楼六楼C61室
2 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西津街道青龙西路10号
3 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国市青龙西路凤栖花园4幢1006室
4 连云港长和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经一路6号



投诉人:安徽半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银湖创业街商业综合楼六楼C61室 

被投诉人:1.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2.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1.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西津街道青龙西路10号2.宁国市青龙西路凤栖花园4幢1006室 

相关供应商:连云港长和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经一路 6 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4日安徽半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认为“中标单位提供无效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请求“重新定标”,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成交单位连云港长和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国市财政局

 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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