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NGS-CG-TP-2024516二、项目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大村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 1 | 安徽半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银湖创业街商业综合楼六楼C61室 |
| 2 | 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西津街道青龙西路10号 |
| 3 | 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宁国市青龙西路凤栖花园4幢1006室 |
| 4 | 连云港长和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经一路6号 |
投诉人:安徽半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银湖创业街商业综合楼六楼C61室
被投诉人:1.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2.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1.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西津街道青龙西路10号2.宁国市青龙西路凤栖花园4幢1006室
相关供应商:连云港长和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经一路 6 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4日安徽半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认为“中标单位提供无效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请求“重新定标”,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成交单位连云港长和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国市财政局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