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综[2021]62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政办 [2013]4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省直各单位参照《目录》并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对部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于2021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对口处室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公开后执行。调整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四、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