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财政局关于池州市明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池州市本级财政 2024-04-16 08:34:38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池州市明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池州市明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地址:  池州市平天湖兴惠广场4幢409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2023-2024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CZB32023019-3)”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部分人员资料且备注的已缴纳养老保险信息是虚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你公司授权代表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四、 处

结果

      处以本次采购金额(¥31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整(¥1550.00元)。         

五、 处

日期:

   2024-03-14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池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胡斌       

3、联系电话:  0566-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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