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池州市红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池州市红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冠大道 29 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2023-2024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CZB32023019-3)”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设备(四轮定位仪)资料是虚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你公司授权代表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四、 处 罚
处以本次采购金额(¥31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整(¥1550.00元)。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池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胡斌
3、联系电话: 0566-20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