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建设,现就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以下简称“政采贷”)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参与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发放无财产抵押或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融资模式。
省财政厅依托政府采购“徽采云”平台建设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和金融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为参与融资各方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融资成功率,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
二、工作原则
(一)全省统一,分级实施。
由“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为全省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细化具体措施,稳步推进本地“政采贷”业务的开展。(二)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调动金融机构、供应商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政策引导,加强监管服务,鼓励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开展融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融资效率。(三)自主决策、自愿选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干预金融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贷款。金融机构扎实做好风险防控,企业做好诚信经营,本着互惠互利的市场规律自主选择、自担风险。三、参与主体及条件
(一)供应商。
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安徽省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企业。(二)金融机构。
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展业务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备,并提供以下材料: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及具体方案(包括产品名称、办理区域、申请条件、业务流程、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审批时限、优惠承诺、风控措施等)、与第三方平台对接情况。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降低融资门槛。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实行应贷尽贷,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2.加快审批效率。金融机构自受理供应商融资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程序。
3.降低融资成本。对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供应商执行优惠利率,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
(三)采购人。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四、基本流程
(一)供应商确定融资意向、填写融资需求。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采贷”栏目,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后,登录“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将供应商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完成授信审批,锁定融资账户、发放贷款。
金融机构对供应商做好预授信。在双方签订融资协议后,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名称、融资金额、利率等)和融资回款账户推送至“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徽采云”平台匹配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增加融资标记,并将融资回款账户作为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的唯一收款账户推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金融机构根据融资协议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融资回款账户不得变更(除法院冻结该回款账户等特殊情况外)。(三)采购资金支付及归还贷款。
采购人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采贷”合同约定的回款账户。金融机构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管理回款账户的资金。五、主要职责
(一)财政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搭建“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金融机构的备案工作,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关系,监督和协调采购人做好“政采贷”的回款工作。(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加强对金融机构指导和监测,将政府采购线上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综合工作考核。结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评价,对积极开展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三)中征等第三方平台。
发挥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金融机构、供应商做好服务工作,宣传落实“政采贷”业务政策,确保信息安全和业务系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四)金融机构。
积极参与“政采贷”业务开展,加大“政采贷”业务产品宣传,提前做好供应商授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落实贷款优惠政策。(五)供应商。
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后,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六)采购人。
遵循政策要求,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支持配合金融机构锁定融资回款账户,不得调整标记为“政采贷”合同的支付信息。(七)采购代理机构。
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采贷”融资指引条款,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积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将“政采贷”工作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宣传引导,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稳妥有序开展工作。(二)强化主体责任。
供应商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取融资的,或无故不按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规定及时履约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并按融资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财政部门视情况将相关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失信记录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融资业务合作资格。采购人不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融资服务、不按时签订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公告采购合同或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工作方案>的通知》(财购〔2014〕2346号)予以废止。
技术联系人:朱 涛 18792187674。
附件: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业务流程图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