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宿州东方厨业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宿州东方厨业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南路东侧外环一路北侧宿州百大农产品mj8栋114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利辛县教育局2022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购幼儿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BZLX2022CG048号)”监督检查过程中查明宿州东方厨业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 处 罚
本机关决定对宿州东方厨业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4300元、一年内禁止参加利辛县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利辛县财政局
2、联系人: 何华
3、联系电话: 0558-8807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