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
2、地址: 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锦绣路211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效果评估”采购公告中,未严格实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第十条规定,存在代理机构地址信息不完整.
三、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四、 处 理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五、 处 理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李勇勤
3、联系电话: 0562-8871059